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熊伟,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安义县鼎湖镇**村**自然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6日中午,被告人熊伟来到安义县龙津镇**村**粥娘店面五楼,见516房间未上锁,便进入该房间将被害人金某某的手提包盗走,从手提包内盗得人民币3200元后将包丢弃。
2.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熊伟来至安义县文峰路郭家沙**家具城楼上,爬窗进入二楼的被害人江某某家中,将江某某的人民币500元盗走。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熊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及归案经过等书证材料;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伟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入室盗窃他人人民币3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印金
检察官助理:魏甜甜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熊伟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共贰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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