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54号
被告人熊伟,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号,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小区**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时许,被告人熊伟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上什字东路282号附7号门市外的公路边,趁无人之机,采取用剪刀剪断电线、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迪申牌DZ1000DQZH-Q15型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熊伟在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将该电动三轮车销赃给一过路行人,所获赃款人民币1000元被其使用完毕。
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284元。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熊伟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车收据及用户档案卡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伟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熊伟退赔被害人黄某甲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永宏
检察官助理:曾 茂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熊伟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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