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5725号
被告人郭晓强,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俊辉,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至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经事先商量,郭晓强提供“复方磷酸可待因糠浆”、“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复方可待因溶液”(以下均称可待因成份的液体)和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给熊俊辉,熊俊辉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天香二路“沈桥幸福家园”小区附近,将上述溶液销售给秦某某,共计16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3日13点47分许,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将含可待因成份的液体2瓶,以人民币360元销售给秦某某。
2.2019年10月13日22点14分许,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将含可待因成份的液体2瓶,以人民币360元销售给秦某某。
3.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将含可待因成份的液体2瓶,以人民币420元销售给秦某某。
4.2019年10月16日17点21分许,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将含可待因成份的液体2瓶,以人民币360元销售给秦某某。
5.2019年10月19日17点19分许,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将含可待因成份的液体1瓶,以人民币180元销售给秦某某。
6.2019年11月9日20点51分许,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将含可待因成份的液体1瓶,以人民币180元销售给秦某某。
7.2019年11月10日18点20分许,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将含可待因成份的液体1瓶,以人民币240元销售给秦某某。
8.2019年11月11日14点49分许,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将含可待因成份的液体1瓶,以人民币180元销售给秦某某。
9.2019年11月12日19点50分许,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将含可待因成份的液体1瓶,以人民币180元销售给秦某某。
10.2019年11月13日21点7分许,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将含可待因成份的液体1瓶,以人民币180元销售给秦某某。
11.2019年11月14日19点57分许,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将含可待因成份的液体2瓶,以人民币360元销售给秦某某。
12.2019年11月15日16点41分许,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将含可待因成份的液体1瓶,以人民币180元销售给秦某某。
13.2019年11月15日21点6分许,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将含可待因成份的液体1瓶,以人民币180元销售给秦某某。
14.2019年11月17日19点21分许,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将含可待因成份的液体1瓶,以人民币180元销售给秦某某。
15.2019年11月19日14点40分许,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将含可待因成份的液体1瓶,以人民币180元销售给秦某某。
16.2019年11月19日17点33分许,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将含可待因成份的液体1瓶,以人民币180元销售给秦某某。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熊俊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复方磷酸可待因糠浆”、“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及“复方可待因溶液”共计25瓶。经鉴定,以上溶液均含可待因成份;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郭晓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俊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向他人多次贩卖含可待因的液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郭晓强、熊俊辉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熊俊辉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幼赤
检察官助理:涂润辉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晓强、熊俊辉现均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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