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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光辉故意伤害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熊光辉,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四川泸县人,现住泸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21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28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光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玉带路被告人熊光辉所开设的把把烧烧烤店就餐,因对店内服务态度不满,陈某某遂掀翻店内桌子,店主熊光辉冲出与二人理论,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被群众劝开。刘某某、陈某某乘出租车离开后心生不满,返回烧烤店欲拿走店内物品泄愤,再次与熊光辉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受伤。经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认定,刘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光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光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88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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