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熊全华,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2018年11月27日因介绍、容留卖淫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全海、熊全华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7月8日期间,被告人熊全海、熊全华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辛家庵村徐村自然村先后租赁两处民房用于经营“按摩店”,以招募、介绍、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失足女”从事卖淫活动,规定了性服务项目、价格及分成比例,从中牟利。熊全海、熊全华负责该“按摩店”日常管理及招揽嫖娼人员、收取嫖资及分配嫖资提成等。2019年7月8日,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人员一对和四名“失足女”,熊全海、熊全华被公安机关当场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及刑事照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于某某、皮某某、曹某某、冷某某、赵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全海、熊全华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全海、熊全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全海、熊全华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和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幼赤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熊全海、熊全华现均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及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