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熊军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现住孝南区**乡**村**组。2007年4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18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12月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军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熊军军到孝感市孝南区**路***号*****中心门口,趁店内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肖某某放在吧台内的一个黑色钱包,包内有现金1200余元。
2019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熊军军到孝感市孝南区**路**门口的“*******”餐馆,趁被害人张某某睡着之机,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压在身下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PLUS手机。经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格837元。
被告人熊军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肖某某提供的钱包销售单、领条、扣押清单、指认笔录、视频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 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张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军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军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军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熊军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斌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熊军军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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