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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勤杰、周国荣等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熊勤杰,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重庆市长寿区********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南昌市青云谱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国荣,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南昌市青云谱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逮捕。

    被告人付金姣,曾用名“付敢姣”,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1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住武汉市汉南区**街**号,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南昌市青云谱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勤杰、周国荣、付金姣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熊勤杰让被告人付金姣帮其开车,主要任务是在长途驾驶过程中沿途查看是否有公安检查,并及时向开另一辆车随后同行的熊勤杰通风报信。2019年12月5日晚至6日凌晨,熊勤杰和付金姣采取上述方式分别驾驶车辆从湖北省武汉市行驶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羊子巷小学(孺子亭校区)附近,熊勤杰步行进入**巷**号**栋**单元**室与被告人周国荣商谈毒品交易事宜,付金姣在附近路边等待。熊勤杰事后支付了人民币2000报酬给付金姣。2019年12月14日,周国荣与熊勤杰短信联系购买毒品。当晚21时许,熊勤杰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C*****的小汽车,付金娇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小汽车从湖北省武汉市前往南昌市运送毒品。毒品以塑料袋包装放在熊勤杰驾驶车辆副驾驶座位下面,付金娇开车行驶在熊勤杰车辆前面,负责在高速公路进出入口及沿线查看是否有公安检查,并向熊勤杰通风报信。2019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付金娇驾驶车辆行驶至目的地南昌市西湖区羊子巷小学(孺子亭校区)附近告知熊勤杰安全后在车上休息望风,随后熊勤杰驾驶车辆也来到上述地点附近,下车后,熊勤杰背着装有毒品的背包步行至南昌市西湖区**巷**号**栋**单元**室并电话通知周国荣前来交易。随后,周国荣携带25万元现金来到交易地点,与熊勤杰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并检验熊勤杰带来的毒品成色和重量。周国荣验货后认为成色不佳,二人清除了冰毒中掺杂的辅料杂质等,最终周国荣以20万元购买了熊勤杰携带来的毒品。12月15日7时许,熊勤杰开门准备离开时被守在门外的公安民警抓获,并同时查获二人交易的毒品和毒资人民币现金25万元(其中20万元系从熊勤杰处扣押,5万元系从周国荣处扣押)。经现场称重和取样鉴定,熊勤杰贩卖给周国荣的毒品重量为958.15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公安机关在南昌市羊子巷小学(孺子亭校区)附近将犯罪嫌疑人付金姣抓获。

     2019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在周国荣另一出租房南昌市**路**村**栋**单元**室查获毒品冰毒、海洛因、麻古、电子秤、扣押人民币13800元和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室出租房内扣押人民币80000元,经现场称重和取样鉴定,公安机关在**村**栋**单元**室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30.7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91.14克(其中冰毒52.14克,麻古39克),共计121.85克。

    同时,查明周国荣2019年11月26日曾在南昌市老福山附近贩卖2袋海洛因、1袋冰毒、1袋麻古给范某某(另案处理),交易价格是人民币22200元。经现场称重和鉴定,其中含有海洛因成分毒品100.4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50.95克(其中冰毒50克,麻古0.95克),共计151.37克。周国荣2019年11月18日曾在南昌市老福山附近贩卖麻古、冰毒、海洛因等毒品给陈某某(另案处理),交易价格约人民币20000余元。经现场称重和鉴定,其中含有海洛因成分毒品94.6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72.66克(其中冰毒13.26克,麻古59.4克),共计167.33克。2019年12月初,周国荣曾在南昌市老福山附近贩卖约20—30粒麻古和约1—2克冰毒给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扣押的毒品、电子称、现金等物证;

2.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现场取样笔录、现场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书证;

3.证人范某某、陈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熊勤杰、周国荣、付金姣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成分鉴定意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成分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勤杰、被告人周国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勤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958.1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勤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一般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勤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周国荣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共计318.7克。从其处所查获用于贩卖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共计1080克,共计1398.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国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曾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一般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国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付金姣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958.1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彤彤

检察官助理:杨景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熊勤杰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国荣人现羁押于南昌市公安监管医院,被告人付金姣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拾玖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343800元现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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