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熊华国,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芦山县**街道**路**号。2009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0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华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 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7时许,被告人熊华国与李某某及一名绰号叫“得某某”的男子,在汉源县汽车站附近搭乘一辆私家车到石棉县城寻找扒窃目标。当日8时许,三人到达石棉县城老车站后步行至三桥菜市场,在菜市场43号摊位旁,熊华国将周某某右后裤包内的一部手机盗走。后三人一起搭乘之前从汉源县乘坐的私家车离开。三人在雅安西门车站以35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手机卖给一名过路男子,熊华国与李某某各分得120元,“得某某”分得110元。
2020年8月15日,熊华国在其芦山县住处被抓获归案。
2020年9月7日,经石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990元。
案发后,熊华国赔偿了周某某的损失,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熊华国的认罪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华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华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华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华国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华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琴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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