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熊叶,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村自然村**号,现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2016年6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2016年8月2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2017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熊叶在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新梦幻网吧,趁被害人芦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椅子上充电的一部小米8青春版手机盗走。而后以350元的价格卖给一流动二手机摊贩。
2019年7月28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熊叶在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新梦幻网吧601包厢,趁被害人郑某某睡着之机,将其一部正在充电的苹果6S PLUS手机盗走,而后以100元价格卖给一流动二手机摊贩。
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小米8青春版手机价值人民币1323元;被盗的苹果6S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938元,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261元。
2019年7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熊叶在南昌市西湖区**花园内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购机凭证、医院检验报告单、刑事判决书、人口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芦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叶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叶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261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之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盗窃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熊叶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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