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熊和梅,曾用名熊芳,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88********,汉族,文盲,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于2019年1月20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和梅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罪
2008年以来,被告人熊和梅与其丈夫管某某(已判决)通过阻拦、威胁等方式,要求“天天活水”桶装水厂家不能直接送水到三渡村各商户,强行获得“天天活水”桶装水在三渡村的代理权,并强迫三渡村一带商户只能销售由其代理的“天天活水”牌桶装水,从而垄断三渡村一带桶装水销售市场。2008年至2018年,熊和梅、管某某共计销售“天天活水”价值几十万余元。
2012年至2017年,熊和梅和管某某在赤东镇三渡村经营砂场期间,为达到垄断三渡村一带黄砂销售的目的,多次采取拦车、威胁等方式,阻止三渡村民、货车司机从其他地方拉砂进入三渡村。因外地黄砂无法进入三渡村,当地村民建房、修路等工程施工时,不得不到熊和梅、管某某经营的砂场内购买黄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4.辨认、搜查笔录;5.被告人熊和梅的供述与辩解。
二、敲诈勒索罪
2012年蕲漕大道扩建过程中,蕲春**公司征得赤东镇三渡村村委会同意后,将修路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土填埋于蕲漕大道旁三渡村一组周屋场垸鱼塘内,施工结束后,该鱼塘已被填埋约一半。被告人熊和梅和管某某见该处可用于囤砂,未经三渡村村委会同意,私自往鱼塘内填埋土方。三渡村村干部到现场制止,熊和梅、管某某置之不理,继续强行填埋土方,将整个鱼塘填平后据为己有,用于经营砂场。2014年,蕲春县经济开发区因建设东风汽车4S店项目需要征收该地块,熊和梅、管某某以该地块是自己用土方填平为由拒不搬离,并通过威胁、阻拦施工等方式向三渡村村委会及征收部门索要高额补偿,后征收方支付给熊和梅、管某某24万元补偿费。
2015年上半年,熊和梅和管某某为了强行占有三渡村孺子牛鞋厂旁村集体所有的一口鱼塘,未经三渡村村委会同意私自向鱼塘填埋土方,三渡村村委会阻止无效,为了防止熊和梅、管某某强占该地块,三渡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将该鱼塘承包给村民伊某某经营。熊和梅、管某某以之前向该鱼塘内填埋过土方为由向伊某某索要钱财,阻止伊某某施工,伊某某被迫支付3.2万元给熊和梅、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补偿合同、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和梅的供述与辩解。
三、开设赌场罪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熊和梅与其丈夫管某某(已判决)在蕲春县赤东镇**村其家中开设赌场,以“摸坨子”的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熊和梅在赌场中抽水,赌场前后持续三个月左右,每天参赌人员数十人,共计抽头渔利数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熊和梅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和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梦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熊和梅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处,住址:蕲春县**村**组,联系方式:15071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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