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熊国强,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1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15年6月4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16日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0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国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时许,被告人熊国强因没有钱用了,便产生偷彩票的念头,随后熊国强骑了一辆共享单车在广安城南寻找作案目标,之后熊国强来到广安区广宁街130号被害人龙某某经营的彩票店,利用砖头抬高门市卷帘门缝隙的方法钻入该彩票店内,将该店内的“刮刮乐”彩票盗走。经核实,该被盗的未刮开的彩票面值共计3544元。
2020年5月6日11时许,民警在广安区金安大道一段130号一酒店房间内将被告人熊国强抓获。目前,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国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以上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国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国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国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海山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熊国强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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