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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均故意杀人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二分院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均,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8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出生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乡**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城口县**街道**小区**栋**。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同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城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均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城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熊均与被害人王某某(本案死者,男,殁年33岁)等人在重庆市城口县“皇家六号”KTV饮酒唱歌。其间,熊均、王某某为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同伴劝开。次日凌晨,熊均、王某某等人至该县葛城街道东大街吃烧烤,熊均见王某某唯独没给自己开啤酒遂回家。凌晨1时许,熊均又返回烧烤摊处与王某某等人继续饮酒。凌晨2时许,熊均、王某某等人送同伴回家,当行至葛城街道腾宇中央新城4号楼入口过道时,熊均、王某某再起争执,熊均将王某某摔倒在地,并持匕首捅刺王某某颈、项部及胸腹部,致王某某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锐器刺伤颈、项部及胸腹部致左侧颈内静脉、肝脏、腹主动脉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10月14日凌晨6时许,公安民警在城口县城三桥处将被告人熊均抓获归案,熊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2把、血衣1件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出诊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胡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均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检验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人身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均故意杀害他人,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  伟

   检察官助理:陈书敏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熊均现羁押于重庆市城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11张、匕首2把、血衣1件。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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