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坤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葛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熊坤,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宜昌,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单元**室。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3月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于2014年10月被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月7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凌晨3时许, 被告人熊坤从宜昌市西陵区华祥商业中心盛世王朝沿常刘路步行前往黄河路途中,在常刘路与夜明珠路交汇处,发现醉酒瘫坐在路边的被害人吕某某及吕某某遗落在附近的黑色双肩包,熊坤与吕某某攀谈后,见吕某某因醉酒意识不清,遂将其黑色的双肩包顺手牵羊盗走,尔后将现金1935元拿出,并将双肩包及包内的钱包、苹果笔记本电脑及移动硬盘等物品丢入长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3.指认笔录;4.现场监控视频; 5.被告人熊坤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仲华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熊坤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