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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培友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19〕2941号

被告人熊培友,男,196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金穗园小区**栋**单元**室。2013年11月2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院批准逮捕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培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熊培友谎称自己已承接了蓝天公寓拆迁项目,通过周某某介绍与被害人杜某某认识后,以分包拆迁项目的名义,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金穗园”小区**栋**单元**室其家中骗得杜某某人民币3万元。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熊培友被群众抓获后扭送至公安机关而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培友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培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坤珂

检察官助理:徐远璟

20191225

附:

1.被告人熊培友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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