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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姊让抢劫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熊姊让,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姊让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熊姊让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来到本区丰门街道鞋都三期高架桥一停车场附近,以不认识路为借口,请求被害人黄某某帮忙带路,当行至潘岙铁道路口段附近草地上时,被告人胡某某手持路边捡取的一根木棒,与被告人熊姊让采取控制黄某某的肩膀,采用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劫黄某某随身携带的OPPO A5手机一只。当日23时许,被告人熊姊让、胡某某将该手机销赃给鞋都三期尚诚路299号手机店,得赃款330元。

经鉴定,上述被抢劫的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截图、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姊让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姊让伙同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熊姊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纪东

2019114

附:

1.被告人熊姊让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补充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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