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815号
被告人熊子华,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5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室,住该处,个体。1982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6年10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3年8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子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被告人熊子华自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熊某某是其本家亲戚,能通过熊某某帮助被害人米某某办理成山西**铝矿的施工开采项目合同。米某某等人在太原市小店区工商银行并州南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先后将550万元转给熊子华用来办理此事,并于2014年6月10日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大酒店内,熊子华与米某某、金某某等人签定了关于山西**铝矿的施工开采合同,之后,熊子华说要拿上合同去**集团山西分公司签字、盖章,合同由熊子华拿走。后来,此事未果,米某某多次要熊子华退款,熊子华归还了25万元的违约金,剩余的525万元拒不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帮助他人办理铝矿开采事宜,骗取他人钱款5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学东
2019年7月17日
附:本案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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