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未检刑诉〔2018〕33号
被告人熊宗喜,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86********,苗族,文化程度小学,系本市**镇**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经常,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宗喜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7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熊宗喜和被害人晚某某(女,云南省威信县人,殁年20岁)系夫妻关系,2018年2月左右,晚因婚姻家庭矛盾向熊提出离婚。同月26日,晚某某与老乡被害人王某某(男,云南省威信县人,殁年16岁)进入本市**镇**厂工作,同年3月7日,熊宗喜亦进入该厂工作。同日19时30分许,熊宗喜到**厂门口找晚某某欲挽回夫妻感情,但二人不欢而散。随后,熊宗喜又打电话约晚某某见面谈,晚答应。因熊宗喜从电话中得知王某某将一同过来,遂购买一把水果刀前往。21时许,熊宗喜在洪梅镇交警大队门口附近见晚某某和王某某前来,熊上前欲与晚单独交谈,王拦住熊并与熊发生争执,后熊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刺王颈部、胸部等部位数刀。晚某某拦住熊宗喜,王某某趁机逃脱。熊宗喜见状又持刀朝晚某某胸部、背部等部位捅刺数下,致晚受伤倒地。后熊宗喜在洪梅镇华鼎电子厂门卫室旁再次追上王某某,继续持刀捅刺王直至刀柄脱落。作案后熊宗喜叫路人帮忙打120,并到附近商店购买一把剪刀返回作案现场捅刺自己的胸腹部欲自杀,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医生到场证实晚某某已死亡,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晚某某符合被锐器刺破心脏、右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符合锐器刺破双肺、心脏、脾脏、右颈外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水果刀等物证,通话清单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熊宗喜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宗喜无视国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景秀
代理检察员:曾倩瑜
2018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熊宗喜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七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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