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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建强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熊建强,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乡**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3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建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6时许,被告人熊建强伙同雷某某(另案处理)开着电动车到长乐区航城金山寺星星公寓一楼,被告人熊建强负责偷车,雷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熊建强将林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接好线后推出来交给雷某某,雷某某开着被盗电动车,被告人熊建强开着原先电动车一同离开。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62.39元。

2、2019年10月3日4时许,被告人熊建强等人开着电动车到长乐区航城湾下楼莲蓬新村68号一楼停车处,盗走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30元。

3、2019年10月5日4时许,被告人熊建强驾驶电动车从长乐西滨花园出发到达西关岐后新村,盗走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29元。

4、2019年10月5日6时许,被告人熊建强到长乐区西滨花园,盗走游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26.17元。

5、2019年10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熊建强步行至长乐航城里仁新村105号,盗走游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55.52元。

6、2019年10月9日0时32分许,被告人熊建强等人步行至长乐区航城湾下楼莲蓬新村37号,盗走林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83.82元。

7、2019年10月9日0时44分许,被告人熊建强等人步行至长乐区航城湾下楼莲蓬新村126号处,盗走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49.8元。

8、2019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熊建强到长乐区航城莲蓬新村203号附近,盗走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6.45元。

9、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熊建强开着电动车到长乐区航城莲蓬新村30号附近,盗走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74.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截图、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相片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乙、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熊建强的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建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熊建强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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