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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强劲、熊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47号 

被告人熊强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9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强劲、熊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强劲、熊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熊强劲和熊某甲共谋盗窃后,先后来到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将**房屋被害人邓某某厨房内的一个高压锅盗走,将**房屋被害人徐某某厨房内的两个天然气灶芯盗走,将碚峡路**号**房屋被害人杨某某厨房内两个天然气灶芯盗走,后将上述物品销赃给北碚区月亮田附近一绿色再生资源回收店,获款后耗用。

2.2020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熊强劲和熊某甲共谋盗窃后来到北碚区中医院门诊4楼7号病房,将被害人易某某的一部ATMAN牌老年手机和一张银行卡盗走。

3. 2020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熊强劲和熊某甲共谋盗窃后来到北碚区中医院旁的**建设施工工地,盗窃脚手架扣件约50个,销赃给将军路新天地花园**号绿色再生资源回收店,获款后耗用。

4. 2020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熊强劲和熊某甲共谋盗窃后来到北碚区中医院正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三轮车上的一部华为荣耀10手机盗走。

5.2020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熊强劲和熊某甲共谋盗窃后来到北碚区中医院旁的**建设施工工地,盗窃脚手架扣件约70个,销赃给将军路新天地花园**号绿色再生资源回收店,获款后耗用。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熊强劲和熊某甲因第四笔犯罪事实在北碚区中医院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主动供述了其他几笔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盗的高压锅、2部手机和银行卡已发还被害人。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高压锅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50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熊某甲分别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人民币20元、赔偿被害人徐某某损失人民币20元、赔偿被害单位重庆市北碚区**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7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熊强劲、熊某甲的户口信息、前科材料、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北碚价认(2020)1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 被害人邓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熊强劲、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强劲、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强劲、熊某甲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强劲、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熊强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熊强劲和熊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强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熊强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被告人熊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庆市北碚区**街道**幢**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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