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熊强,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熊某某联系被告人熊强购买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并微信支付810元给熊强,熊强称只能买到2瓶可非,便从微信退款270元给熊某某,熊强花500元购买到2瓶可非,后回到本市高新区麻丘镇将2瓶可非交给熊军。当日,熊某某回到家后联系熊强再购买1瓶可非,并微信支付270元给熊强,熊强花250元联系买到1瓶可非,后带熊某某到本市高新区云中城小区,到快递柜取到1瓶可非交给熊某某。熊强从中获利60元。
2019年12月3日,陶某某在本市南昌县塘南镇大本营网吧支付500元现金向被告人熊强购买1瓶可非和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俗称“大力”)。熊强花430元购买到1瓶可非和1瓶大力交给陶某某。熊强从中获利70元。
2019年12月9日中午,熊某某微信支付150元向被告人熊强购买半瓶可非,熊强买到可非后将半瓶可非送到熊某某家楼下交给熊某某。
被告人熊强于2019年12月2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强3次非法向他人出售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检察官助理:胡懿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熊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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