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熊德超,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颍上县委原书记,户籍所在地阜阳市阜南县**镇**路**巷**号,住阜阳市颍上县人武部宿舍。被告人熊德超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安徽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2月17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宣城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宣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德超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将此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将本案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充调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熊德超利用担任阜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颍上县县长、颍上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颍上**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等人在征地拆迁、规划调整、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31.492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至2018年,被告人熊德超利用担任颍上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颍上**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甲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颍上农贸大市场项目拆迁、增加项目楼层、道路并购、土地出让金返还等事项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熊德超收受王某甲人民币合计400万元。
2.2014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熊德超利用担任颍上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甲请托,为其公司开发的林海尚城项目、林海御珑湾项目加快拆迁进度、道路贯通等事项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熊德超收受林某甲人民币合计238万元。
3.2013年下半年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熊德超利用担任颍上县县长、颍上县委书记职务上便利,接受李某甲的请托,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镇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配套商业用地、分批交纳土地出让金、减免滞纳金、办理土地证、产业园回购、减轻税务处罚等事项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熊德超收受李某甲人民币合计236万元。
4.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熊德超利用担任颍上县县长、颍上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颍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太平洋广场项目的工程验收、土地出让金及税收返还,以及龙门新天地项目规划调整、解决居民阻止施工等事项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熊德超收受项某某人民币合计220万元。
5.2016年8月至2019年,被告人熊德超利用担任颍上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浙江省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负责人李某乙请托,承诺为该公司承建的高铁东西区安置小区工程造价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熊德超收受李某乙人民币合计200万元。
6.2016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熊德超利用担任颍上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颍上县**商品博览城有限公司、五洲**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乙请托,为其公司降低物业自持率、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事项提供帮助,并承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被告人熊德超单独或伙同其弟弟熊某某(另案处理)收受林某乙182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528万元)。
7.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熊德超利用担任阜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颍上县县长、颍上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丙请托,为李某丙承建的阜南县**项目报批、颍上县城区道路提标改造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熊德超伙同妻子庞某某(另案处理)收受李某丙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及房屋装修款折合人民币167.94万元。
8.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熊德超利用担任颍上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江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颍上项目负责人姜某某请托,为该公司承建的沙颍河故道综合治理、颍河水系综合治理等项目的融资贷款和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等事项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熊德超收受姜某某人民币合计100万元。
9.2016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熊德超利用担任颍上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颍上县**学校负责人王某乙请托,为该校投资办学、土地供应、教师力量支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熊德超收受王某乙人民币合计100万元。
10.2016年5月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熊德超利用担任颍上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颍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开发的滨江御府项目规划审批、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恢复工程施工等事项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熊德超分两次收受朱某某人民币合计80万元。
11.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熊德超利用担任颍上县委书记职务便利,接受颍上**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某某请托,为**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等事项提供帮助,并承诺为颍上**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返还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熊德超分多次收受车某某人民币合计80万元。
12.2012年下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熊德超利用担任颍上县长、颍上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开发的帝景苑一期、二期征地拆迁及金色湖畔项目开发等事项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熊德超分多次收受康某某人民币合计75万元。
13.2014年至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熊德超利用担任颍上县长、县委书记职务上便利,接受安徽**置业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负责人、颍上**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吕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开发的鑫都首府和银泰城项目拆迁等事项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熊德超分二次收受吕某某人民币合计70万元。
14.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熊德超利用担任颍上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中医药集团颍上中医院院长李某丁请托,为医院医养区项目用地指标落实、加快拆迁进度等事项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熊德超收受李某丁人民币40万元。
15.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熊德超利用担任颍上县县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矿山机械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戊请托,为该公司项目资金扶持等事项提供帮助。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熊德超收受李某戊人民币30万元。
案发后,安徽省监察委员会依法查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永安花园**幢**号房产一套,冻结被告人熊德超个人银行账户余额113.953309万元,扣押被告人熊德超亲属代为退赃款人民币1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企业基本信息、银行交易凭证等书证;2.王某甲、林某甲、李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德超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德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德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受贿罪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德超到案后,除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己掌握的收受李某甲、林某甲贿赂外,还主动交待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解 兵
检 察 官 陈 骏
检 察 官 刘 华
检察官助理 余建超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熊德超现逮捕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九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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