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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志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796号

被告人熊志,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咸丰县**乡**村**号**院**。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8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9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因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志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于 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开始,何某某(另案处理)纠集李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运输、贩卖假烟。

2018年5月24日凌晨,李某某告知何某某运送的假烟及车辆被抢走。李某某、何某某与被告人熊志、敖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杨某某(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汕头市和平镇四方岛何某某的住处商量找回被抢的假烟及车,并抓住抢烟的人,在场的人均表示同意。

2018年5月24日,根据何某某的安排,李某某与敖某某、王某某分别驾车将两批假烟运往本市。熊志驾驶何某某的本田牌雅阁小轿车搭乘何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杨某某在广州一路段找回李某某称被抢的丰田牌大霸王汽车。后上述人员在惠州沥林服务区与王某某汇合进入高速路救援道车道上等候,根据车款旧、车速快、深黑车窗贴膜的特征伺机寻找运输假烟车辆。7时许,李某某与敖某某运送假烟后在樟木头高速入口路段寻找运输假烟车辆。后何某某等人发现被告人刘某某、于某甲分别驾驶车牌号为粤NA5****、粤N6L****的本田牌CRV汽车在常虎高速往常平方向行驶,何某某等人乘坐的本田牌雅阁车上前与两辆本田牌CRV追赶,期间王某某电话告知李某某、敖某某目标行驶方向,何某某等人在谢岗收费站路边等候。

随后,李某某、敖某某发现刘某某、于某甲后驾车追上。刘某某、于某甲迅速驾车驶离,在途经常平收费站时李某某驾车与刘某某车辆发生碰撞,于某甲持钢珠弹弓射击李某某车辆。后刘某某、李某某、于某乙分别驾车逆向行驶至高速路救援车道,当行至本市常平镇S20潮莞高速西行371KM+500M时,与正常行驶的车牌号为粤SE1****中型厢式货车(由被害人罗某某驾驶,该车损失共计77727元)和车牌号为闽E66****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被害人吴某丙驾驶,该车及货物损失共计101222.42元)发生碰撞,导致严重交通事故(防眩板等公共设备损失共计28929元)。案发后,刘某某、于某甲驾车逃离现场。李某某、敖某某弃车逃离并联系何某某等人前来接应。后熊志、何某某、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杨某某驾车在本市常平镇一国道边接上李某某、敖某某返回汕头市。

2018年5月24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东站出口对面路段查获刘某某驾驶的粤NA5****汽车,在该车上起获南京(硬红)香烟共22箱,共1100条(价值约132000元);在东部快速路出口处查获于某甲驾驶的粤N6L****汽车,在该车上起获ESSE(硬MENTHOL)香烟共28箱,共1400条(价值约192808元)。经鉴定,上述缴获的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罗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涉案车辆等物证,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告人熊志及何某某等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志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何某某纠集熊志、李某某、敖某某、王某某、吴某甲、杨某某、吴某乙实施贩卖假烟、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熊志的刑事责任。熊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18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志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玖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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