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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志求抢劫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9〕752号

被告人熊志求,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4198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住湖南省花垣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志求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志求伙同同案人石某甲、石某乙(均已判)、龙某某(已行政处罚)于2016年4月11日下午,事先合谋偷鱼,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渔网、编织袋,共同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公路**镇**路被害人郑某甲承包的鱼池边,乘无人之机,盗得鱼池中鲢鱼1条、松鱼1条、草鱼5条(价值人民币68.3元),后准备逃离现场。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发现被告人一方的盗窃行为遂上前进行抓捕,被告人熊志求与同案人石某甲、石某乙为逃避抓捕,遂共同殴打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致二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后被告人熊志求驾车逃离现场,同案人石某甲、石某乙、龙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巡逻到场的民警抓获。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郑某甲。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甲的右内、外踝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其右肩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郑某乙的左踝部外侧擦伤,未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条款规定。

被告人熊志求于2019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志求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志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志求无视国家法律,在合伙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志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志求三年九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三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跃

2019124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熊志求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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