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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志辉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9404号 

被告人熊志辉,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公寓**栋**单元***室。2014年2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志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熊志辉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桃胜村农民公寓,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以人民币800元销售给熊某某

2.2019年1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熊志辉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桃胜村农民公寓,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若干以人民币800元销售给熊某某

3.2019年1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熊志辉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桃胜村农民公寓,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400元销售给熊某某

4.2019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熊志辉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桃胜村农民公寓,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若干以人民币800元销售给熊某某

5.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熊志辉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桃胜村农民公寓,将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600元销售给熊某某

6.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熊志辉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桃胜村农民公寓,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3粒和甲基苯丙胺1克以人民币1900元销售给熊某某。

7.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熊志辉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桃胜村农民公寓,将甲基苯丙胺片剂7粒和甲基苯丙胺少量以人民币1800元销售给熊某某。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熊志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志辉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志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志辉七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晓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志辉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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