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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才喜、高新旭、李权男合同诈骗、诈骗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熊才喜,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湖南**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2012年1月1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3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网上追逃,次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被该局指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朱天华,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新旭,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组,现住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权男(曾用名:李伟南,化名:刘勇),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街道**村**组,现住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才喜、高新旭、李权男涉嫌合同诈骗罪,分别于2018年8月15日、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单位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4日、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贷款罪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熊才喜借用被告人高新旭的名义,虚构自己承揽**路(**路-**路)新建工程的事实,安排被告人李权男(化名“刘勇”)根据自己的授意制作假资料(工程中标通知书、常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常德**集团的工程转让协议、四方协议等相关资料)向常德** 支行贷款。常德市**支行分别于2017年5月和2017年7月向高新旭先后两次发放1000万元贷款(共计2000万元),贷款到账后,立即被熊才喜授意转账至被其实际控制的刘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的账户。2000万元贷款均未投入到虚构的项目中,全部被熊才喜挪作他用,分别用于投资**养猪场、服装厂、还高利贷、贷款开支以及其他用途。被告人高新旭、李权男明知熊才喜虚构工程向银行贷款,仍积极为熊才喜提供必要帮助并收取熊才喜给予的好处。2018年6月,常德市**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向常德市**支行全额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以及在此贷款过程中产生的逾期滞纳金、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

二、合同诈骗罪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熊才喜指使、利用被告人高新旭、李权男,虚构自己承揽**路(**路-**路)新建工程的事实向常德市**支行贷款2000万元。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被告人熊才喜为了成功办理贷款,通过时任常德市**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鲁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由常德市**担保有限公司对该笔2000万元贷款作担保并签订担保连带责任状,同时以**路(**路-**路)新建工程的应收账款向常德市**担保有限公司进行反担保,找他人冒充**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私刻两公司印章,与**公司签订四方协议。被告人高新旭、李权男明知熊才喜虚构工程向**公司申请担保与反担保,仍积极配合制作假资料、签订虚假的四方协议。事后,被告人熊才喜将2000万贷款挪作他用且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利息。常德市**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于2018年4月19日代偿担保借款利息448806.09元,于2018年6月28日代偿担保借款利息396816.6684元,同时偿还本金200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权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三、诈骗罪

2015年4月,被害人王某某经朋友介绍找到被告人熊才喜开办的“湖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汽车。王某某通过熊才喜向银行申请车贷专项贷款,60万元车贷款下发后即被熊才喜通过“湖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POS机刷走。经王某某多次讨要,熊才喜扣下18万元将42万元转账给王某某。事后,熊才喜又以各种理由,多次将转给王某某的42万元陆续借走,至今未能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贷款资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才喜、高新旭、李权男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才喜、高新旭、李权男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才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熊才喜在共同犯罪中系策划者、控制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新旭、李权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熊才喜、高新旭、李权男犯数罪,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敏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熊才喜现指定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97361****;

被告人高新旭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权男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0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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