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承才寻衅滋事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49号 

被告人熊承才,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自然村**号附**号。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承才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熊承才与微信群朋友李某某、宋某某、于某某等人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幸福时光KTV包厢唱歌,期间李某某在KTV大厅与夏某甲发生争吵、推搡,后李某某返回包厢称自己被打了,被告人熊承才伙同宋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等人冲到KTV大厅,对夏某甲及与夏某甲一起的胡某某、夏某乙等人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熊承才先后将夏某乙、夏某甲打倒在地,并对夏某乙、夏某甲进行拳打脚踢。经鉴定,夏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夏某乙、胡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熊承才于2019年11月19日主动到长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甲、夏某乙、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承才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承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承才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承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熊承才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累犯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熊承才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