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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拉一、甲某某抢夺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459号

被告人熊拉一(自报),男,1989年**月**日出生,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乡**村**组**号。曾在2014年10月20日因犯抢夺罪、抢劫罪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两个月(2014年1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甲某某(自报),男,1996年**月**日出生,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乡**村**组**号。曾因犯抢夺罪、抢劫罪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1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拉一、甲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熊拉一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熊拉一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甲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女式摩托车,载着被告人熊拉一,窜至本市塘厦镇石潭布**路和平红绿灯路口趁机实施抢夺。先由熊拉一下车动手将被害人周某某佩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价值5279.31元人民币)抢走,得手后坐上在路边接应的甲某某的摩托车逃跑,后熊拉一、甲某某将抢来的项链以40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一起花掉。公安机关到场后,在现场起获断裂的其中一截黄金项链(重约10克)。

2019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熊拉一、甲某某抓获归案,并起获作案时使用的黑色女装摩托车一辆,后在东莞市东坑镇****时代广场**珠宝店起回被抢走黄金项链一截(重约1.7克)。公安机关破案后,将上述断裂的两截黄金项链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熊拉一、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拉一、甲某某无视国法,抢夺公私财物,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拉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拉一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熊拉一、甲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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