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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文娟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熊文娟,女,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号**号栋**门**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7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吸毒于2015年3月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文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熊文娟在本市西湖区南昌市第二十七中学门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某(另案处理)1.5克海洛因;同年1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熊文娟在南昌市第二十七中学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某2克海洛因;同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熊文娟再次在南昌市第二十七中学门口卖给胡某某人民币1600元海洛因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熊文娟身上查获海洛因4.96克。经鉴定,上述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微信转帐截图,人口信息和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文娟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检查、辨认、称重等笔录;

6天网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文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文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共8.46克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毒品再犯情节,应从重处罚; 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文娟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志琴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熊文娟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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