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熊文强,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生米镇**村**自然村**号**号,住南昌市新建区**栋**单元**室。因盗窃,先后于2014年2月28日、2017年7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4年4月28日被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5月20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2月24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0月27日,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文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熊文强自2019年7月份以来,在南昌市区、新建区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及三轮摩托车,并将盗窃的电动车及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花园4号楼的地下车库,陆续用扳手将电动车的电瓶拆下,2019年8月1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熊文强将拆下来的三辆电动车的电瓶(大概 15、 16个)以780元的价格卖给新建区长堎镇蔡家桥边上的**电动车行,并于次日将另外一辆电动车的电瓶拆下来卖给一个过路收破烂的人,剩下两辆电动车的电瓶大部分因废旧被丢弃,一个能使用的电瓶在抓获现场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熊文强共计盗窃六辆小猴子电动车和一辆隆鑫三轮摩托车;
2.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熊文强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花园*栋楼下地下停车场一辆蓝色的三轮摩托车盗走,并将盗来的蓝色三轮摩托车的车斗、油箱、工具箱用电焊机拆下来,换到自己之前偷来使用的那辆蓝色三轮车上,被拆下来的车斗丢在丁家花园负二楼,偷来被拆下车斗、油箱的三轮摩托车又推回至原处,作案工具电焊机丢弃。
2019年10月25日,经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六辆小猴子电动车及蓝色的三轮摩托车配件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贰拾壹元正(13721元)。另一辆隆鑫三轮摩托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两千七百六十一元(2761元)。
被告人熊文强于2019年10月16日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花园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丁某甲、丁某乙、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熊文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文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六千四百八十二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文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恒顺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熊文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卷;
3. 认罪认罚具结书材料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