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21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9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云南省**壮族苗族自治州**县****乡冲**村民***村小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被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6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东坛街148号后面,将一辆红色海宝牌三轮电动车采取搭线的方式将电动车启动偷走。

2、2020年9月7日凌晨5时许,熊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前进路50号金融华府对面马路,发现一辆白色绿亚牌电动车没有上地锁,熊某某采取手推的方式将该电动车偷走。

3、2020年9月19日凌晨6时许,熊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会堂侧路22号4单元楼下,发现一辆白色速派奇牌电动车未上地锁,熊某某将该辆电动车采取搭线的方式将电动车启动偷走。

4、2020年9月20日凌晨6时许,熊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会堂侧路24号一单元楼下,发现一辆粉红色台翔牌电动车未上地锁,熊某某将该电动车采取搭线的方式将电动车启动偷走。

熊某某盗窃后将上述海宝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白色绿亚牌电动车、白色速派奇牌电动车变卖给了龙王庙附近路边一名身份不明的女性,共获赃款2200元人民币。粉红色台翔牌电动车在抓获熊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查获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

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绿亚牌电动车、速派奇牌电动车、台翔牌电动车三辆被盗电动车价值共计6264元人民币。海宝牌三轮电动车由于系二手车等原因,无法鉴证。

西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根据视频研判, 于2020年9月20晚上12时,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塔子桥附近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笔录,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天网截图、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及犯罪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胡某、汪某某、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6264元人民币财物及三轮电动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