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907号
被告人熊文忠,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邻水县人,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文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熊文忠在重庆市渝中区龙湖时代天街A馆地下通道“书亦烧仙草”店外,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扒窃其放置在随身背包内的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华为荣耀20S手机一部,销赃获款500元供生活消费使用。
民警通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比对分析,锁定被告人熊文忠,后于2020年8月20日13时许在本市九龙坡区民安华福小区39栋侧门处将其抓获。熊文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等物证;
2.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3.证人聂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熊文忠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等笔录;
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文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文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文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熊文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熊文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文忠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辛秋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熊文忠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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