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101号
被告人熊文涛,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88********,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卫,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文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熊文涛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熊文涛伙同干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商量,由杨某某注册成立余姚市**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放贷业务,在未取得贷款发放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假借民间借款之名通过“大白兔”APP网络放贷,以收取服务费、续期费等理由骗取他人财产,累计放贷16000余人次,共计非法获利9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熊文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贷款记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大白兔贷款软件相关网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病历资料、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干某某、杨某某、吴某甲、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朱某甲、边某某、苏某某、金某某、应某某、胡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何某某、施某某、傅某某、黄某甲、傅某某、屠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王某甲、黄某乙、洪某某、朱某乙、胡某乙、吴某乙、王某乙、陈某丙、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文涛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笔录:证人干某某、杨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银行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设置套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熊文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兴峰
检察官助理 金 磊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熊文涛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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