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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斌斌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熊斌斌,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组新居**号,2011年因聚众斗殴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2月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斌斌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熊斌斌驾驶赣C76**小型轿车沿105国道同南向北行驶至南昌县银三角南昌翠林高尔夫度假酒店大门口路段时,碰撞道路东侧行人匡某甲、朱某某,匡某乙致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熊斌斌弃车逃逸。经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肇事司机熊斌斌承担本次事故发生地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熊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斌斌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车辆痕迹检验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斌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江玉清

2019年325

附:

1.被告人熊斌斌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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