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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日鑫运输假币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熊日鑫,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湖南省道县**镇**村**组。2003年8月,被告人熊日鑫因犯持有假币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日鑫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至同年9月,被告人熊日鑫从他人处购得面值100元的假币80张后,长期持有并多次驾驶其名下的浙D1****号小型轿车伙同潘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前往浙江绍兴市、慈溪市等地使用上述假币。

2019年9月底,被告人熊日鑫驾驶浙D17****号小型轿车载乘潘某某共同前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老家,欲将事先藏在家中的面值100元的假币5 000张运输至绍兴市、慈溪市等地使用,后于同年10月1日返程途中,在湖南省郴州G76厦蓉高速汝城服务区内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其驾驶的浙D1****号小型轿车后备箱备胎下搜出面值100元的疑似假币5 000张,经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鉴定,该疑似假币均为假币。

到案后,被告人熊日鑫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一辆、手机一部;

2.书证: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表、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工商银行柜台存款情况、银行对账单、个人账户明细、假币票样收执、假人民币没收收据、情况说明等;

3.证人潘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熊日鑫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货币真伪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日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日鑫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日鑫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日鑫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熊日鑫一人犯二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琦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熊日鑫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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