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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明亮贩卖毒品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2651号

被告人熊明亮,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区**栋**单元**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明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2时许,熊某某微信转账400元钱给被告人熊明亮购买毒品,后熊某某到熊明亮的出租屋(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家新村C区3栋2单元4楼),熊明亮交给熊某某一粒麻古和少量冰毒。

2020年6月14日,熊某某微信转账500元钱给被告人熊明亮,购得500元钱的毒品。

2020年6月17日,熊某某又微信转账400元给被告人熊明亮购买毒品,但熊某某未拿到毒品。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熊明亮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明亮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明亮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明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梦翔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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