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熊显泽,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1********,汉族,文盲,无业,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7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熊显春,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7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释放;因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熊厚迪,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7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释放;因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龙秀,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7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释放;因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显泽、熊显春、熊厚迪、黄龙秀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15时许,熊某某到被告人熊显春家问被告人熊显春讨要500元借款,被告人熊显春称500元钱已经交给村干部,叫熊某某问村干部讨要,为此两人发生争执,熊某某就赖在熊显春家卧室的床上不走,被告人熊显春叫其儿子去通知熊显春的哥哥即被告人熊显泽来将熊某某赶走。获悉后,被告人熊显泽、被告人熊厚迪(被告人熊显春的父亲)、被告人黄龙秀(被告人熊显春的母亲)赶到被告人熊显春家,被告人熊显泽将熊某某从被告人熊显春的屋内拖至门外的巷子内。由于熊某某与被告人熊显春的妻子唐某某有奸情,被告人熊显春及家人对熊某某怀恨在心,为此被告人熊显泽、熊显春、黄龙秀三人用拳脚殴打熊某某,被告人熊厚迪用拐杖殴打熊某某,事后被告人熊显春、熊显泽将受伤的熊某某抬到熊某某屋边,将其扔在路边。当日23时许,熊某某被发现已经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熊某某被伤及胸腹部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肾破裂及腹膜后血肿、腹腔积血,右第4、5、6、7肋骨折、右胸积血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熊显泽、熊显春、熊厚迪、黄龙秀于2019年2月6日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显泽、熊显春、熊厚迪、黄龙秀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显泽、熊显春、熊厚迪、黄龙秀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显泽、熊显春、熊厚迪、黄龙秀四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熊显泽系累犯,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熊厚迪系盲人,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熊显泽、熊显春积极实施犯罪系主犯,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熊厚迪、黄龙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熊显泽、熊显春、熊厚迪、黄龙秀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显泽、熊显春、熊厚迪、黄龙秀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显泽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被告人熊显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被告人熊厚迪、黄龙秀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涛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熊显泽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被告人熊显春、熊厚迪、黄龙秀现被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23746****;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