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035号
被告人熊晨丰,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村**村**号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2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严重疾病于2020年9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9日和8月15日,被告人熊晨丰先后三次向刘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具体为:2020年7月16日13时,被告人熊晨丰在南昌市西湖区金洲网吧以35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020年7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熊晨丰在南昌市西湖区金洲网吧以35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020年8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熊晨丰在南昌市西湖区金洲网吧以7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020年8月27日15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和谐花园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熊晨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熊晨丰书写的《亲笔供词》、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晨丰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晨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晨丰违反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三次向他人贩卖共计4瓶含有可待因成分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晨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少华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熊晨丰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及《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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