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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望庭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熊望庭,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2014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因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9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望庭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9时许,被告人熊望庭窜至武汉市汉南区**街**号,借故与被害人何某某搭讪,用零钱向何某某换整钱,趁何某某不备盗得现金800元人民币。同日10时许,被告人熊望庭窜至武汉市汉南区**街**号,借故与被害人王某某搭讪,用零钱向王某某换整钱,趁王某某不备盗得现金2800元人民币。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现金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图片、作案所用零钱图片等相关视听资料;4、被告人熊望庭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望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望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望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卓

检察官助理程露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熊望庭现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7263****;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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