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熊朝辉,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69********,土家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街**号。因犯盗窃罪,2003年4月7日被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滥伐林木罪,2011年3月9日被永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3月29日被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馨兰打印社。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4月19日被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朝辉、罗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熊朝辉用由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木材运输证(证号湘002630580)和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颁发的植物检疫证(证号湘No.00121325)为模板,在张家界电子市场对面的馨兰图文打印社,要被告人罗某某利用长城电脑和PS软件修改,将两份证件上姓名、树种、地点、日期进行变造,罗某某收取制作费人民币45元。2019年3月19日凌晨,熊朝辉使用变造的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将其以4万元价格在桑植县廖家村购买的一株“鸡屎楠”活立木从桑植县运输至湖北省竹溪县双竹林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城电脑一台;
2.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植物检疫证书、木材运输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视频截图、微信截图、户籍资料;
3.罗某已、梁某某、季某某、马某某、唐某某、高某、胡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熊朝辉、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朝辉、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朝辉、罗某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熊朝辉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罗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熊朝辉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前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被告人罗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婕妤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熊朝辉、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熊朝辉1807447****、罗某某15174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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