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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柏某某等三人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柏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华蓥市人,住四川省华蓥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天台镇江**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柏某某、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以来,同案人陈晓红(另案处理)组织邢某某、向某、吴某、赖某玲等卖淫女在长沙县**街道泉塘社区明城国际酒店内提供卖淫,雇佣被告人熊某某在该卖淫场所负责财务管理、工资发放;雇佣被告人柏某某在该卖淫场所负责日常管理、卖淫女的现场安排等;雇佣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接送客人到房间以及房间卫生清理等。

2019年12月19日,公安民警查获上述卖淫场所,将柏某某、李某某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马某、邢某某、吴某、赖某玲等卖淫嫖娼人员。次日,公安民警至长沙县**镇鑫晨家庭旅馆8209房,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邢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柏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柏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柏某某、李某某受雇组织卖淫场所,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柏某某、李某某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罚金五万元以下量刑,不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柏某某、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罚金三万元以下量刑,均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拓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柏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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