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汪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5198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现住湖北省汉川市西江乡******,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汪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熊某、汪某某在汉川市西江乡***“****”店内容留蔡某与游某、周某某与余某某从事卖淫嫖娼行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另查明,2019年7月至今,被告人熊某、汪某某容留蔡某、周某某在其开设的“****”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在此期间累计获利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蔡某、余某某、游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视频资料;5.被告人熊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霞
附:
1.被告人熊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被监视居住,现住于湖北省汉川市西江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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