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熊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号。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栋****号。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栋*单元*层*号。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罗某、任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熊某、罗某通过微信联系卖淫中介人(身份不明),招募俄罗斯籍卖淫女来本市从事卖淫活动牟利。俄罗斯籍卖淫女乘机抵达本市后,熊某指派或带领被告人任某某将卖淫女接至酒店,使用任某某或自己的身份证开出房间用于卖淫,通过网络销售招揽嫖客来卖淫女所在酒店嫖娼。所收嫖资由熊某扣除成本和自己分成的部分后,通过支付宝将其余部分转帐给罗某,罗某扣除自己分成的部分后,将其与部分支付给卖淫女或其中介人。任某某系熊某雇佣,负责开车接卖淫女,使用自己身份证开房和为卖淫女购买生活用品。
2019年4月17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按照公安部移交的线索,经过侦查,分别在本市**路**酒店****房间,将同月3日入境的俄罗斯籍卖淫女祖尔***(俄罗斯名ZURKHAEVA ********)抓获;在本市***路****酒店***房间,将同月5日入境的俄罗斯籍卖淫女爱丽娜(俄罗斯名ALINA ********)抓获。经查,祖尔***系罗某介绍给熊某从事卖淫活动的卖淫女,爱丽娜系熊某自行招募。自2019年4月5日至同月17日,熊某通过支付宝向罗某支付嫖资合计人民币76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熊某、罗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祖尔***、爱丽娜证言;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及指认; 6、银行账户流水;7、外籍卖淫女出入境记录、行政处罚决定;8、酒店住宿登记记录;9、罗某举报线索查证材料;10、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被告人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罗某、任某某,招募外籍卖淫女来本市卖淫,提供卖淫场所并招揽嫖客,非法获利人民币76580元以上,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喆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熊某、罗某、任某某现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七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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