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099号
被告人熊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址:湖北省**县**镇***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B***M),于2014年3月21日01时34分许,沿107国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107国道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明酒店路段时,与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刘某书、高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书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书符合钝性力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腹腰部等处脏器组织严重损伤大失血死亡),造成被害人高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肇事后,被告人熊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熊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
3.证人雄某兴、袁某、刘某敏、郝某宇、洪某、胡某伶、张某明、的证言及辨认;
4.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8.现场勘查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熊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电话:18665670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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