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危险驾驶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熊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江口县**街道**路,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房**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10日被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熊某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铜仁市碧江区开发区经东门桥、环东路往滨江大道方向行驶,当日20时28分许,行驶至**路滨江大道路口3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熊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8mg/100ml。2020年11月25日21时4分许,民警将熊某带至铜仁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熊某有刑事处罚前科,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熊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蒲德静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583****。

2.侦查卷2册。

3.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