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8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2月2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正阳县**镇**街**超市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被告人熊某某用右掰王某某的右手,致使王某某右手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证人叶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楠
2014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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