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丁某某、吴某某、郗某某、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鸿豪食街喜甜鲜果切店主,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皂市**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东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经东城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不批准逮捕被告人熊某某,同日被东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东城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鸿豪食街西单腰王店主,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东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经东城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不批准逮捕被告人丁某某,同日被东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东城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鸿豪食街嗨贼王小海鲜店主,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镇**村**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东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经东城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不批准逮捕被告人吴某某,同日被东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东城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鸿豪食街亭小鳗店主,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镇**委**,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东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东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东城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鸿豪食街魏姐包心店主,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鹅山路二区**单元**室,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东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东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东城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丁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丁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郗某某等人,为反映诉求在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76号丹耀大厦门前,通过举标语、喊口号的方式,吸引群众围观拍照,制造影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熊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郗某某后被抓获到案,被告人丁某某后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印的标语;2.书证:身份情况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5.鉴定意见:手机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丁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丁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郗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欣恺

检察官助理:刘冰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丁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郗某某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