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东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乡区**乡**村**组**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乐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东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东乡区**镇**号。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乐某某、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晚上18时左右,杨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后载徐某某)与周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载何某某)在抚州市东乡区**医院门口路段发生碰撞,周某乙、何某某受伤被送往东乡区**医院治疗。当晚9时许杨某某、徐某某在第六医院看望周某乙、何某某时,与被告人熊某某、乐某某等家属协商医疗费的事情,但杨某某、徐某某说没有钱,也没带身份证,熊某某等人就说不给钱就不要走,最后叫杨某某回去筹钱,让徐某某留下来。当晚被告人熊某某及另一名亲属在医院看护老人并看守徐某某。
3月15日早上被告人乐某某来到病房,因徐某某没吃早饭说有点冷想下楼,乐某某带徐某某下楼在一楼大门旁边,后徐某某提出要回家,乐某某不同意并打电话叫被告人熊某某下来,熊某某下来后,因徐某某想回家不愿上楼,被告人乐某某就在前面拽住徐某某、熊某某在后面推,两人把徐某某带到大厅内,并一前一后押着徐某某回六楼病房,乐某某在病房内坐了会儿后离开,被告人熊某某继续在病房内看守徐某某。下午14时许,周某甲(另案处理)来到六楼病房,14时30分许周某甲、熊某某与曹某某等人带徐某某到交警队了解情况,交警让他们先回去,后周某甲、熊某某与曹某某等人又带徐某某回到医院。期间,被告人乐某某还发微信叮嘱曹某某到交警队之后再将徐某某带回医院来,不能把徐某某带回家。当晚,周某甲留在医院看护其父母并看守徐某某,3月16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来到病房,后周某甲离开。
3月16日早上,徐某某跟被告人熊某某说要出去吃早点,后熊某某带徐某某到距离医院不远的一个店里吃早餐,再将徐某某带回六楼病房。下午14时许至16时许,被告人乐某某来到医院,同熊某某一起看守徐某某,下午17时许,徐某某跟熊某某说要吃晚饭,熊某某就带徐某某到医院四楼食堂打好盒饭后再带徐某某回六楼病房,当天晚上乐某某来医院接替熊某某看护老人并看守徐某某。
3月17日上午10时许,徐某某家属来医院与熊某某等家属发生争执并打架,后报警。被告人熊某某、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乐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五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乐某某拘役四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乐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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