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2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6261989********,侗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双峰县**村**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吴某某、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10月4日至10月18日);退回双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8日至9月3日,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吴某某、喻某某三人于2019年4月初在娄底市娄星区**小区**租房内从事电信诈骗。熊某某在“伟哥”(待查)处花费7000元购买了一个叫“腾飞国际”的APP,该软件中有一个可以自行控制后台的投资网站“广东11选5”,并在网上花费5000余元购买了一张建设银行卡(户名为陈某甲,卡号:6236683********6940)用作网站投资账户,喻某某于2019年3月8日租赁了诈骗房屋,并购买了作案手机、流量卡,以及作案用的微信号。由吴某某、喻某某二人通过微信添加好友,在微信上通过宣传介绍投资网站“广东11选5”是正规体彩网站,充值即可提现,诱惑被害人在“腾飞国际”APP上进行注册投资,被害人首次在网站上的投资时,熊某某等三人通过网站后台控制让被害人提现,提现金额是被害人投资本金加投资额的百分之五,被害人提现后会认为该网站系正规网站,继而加大在该网站上的投资,当投资金额数额较大时,熊某某等三人控制网站后台进行封盘,被害人将无法提现,熊某某等三人再将被害人投资的钱吞掉。经查,被害人投资充值的金额均转在户名为陈某甲的建设银行卡上,网站后台由吴某某操作,其于2019年4月16日下午关闭平台,终止提现,除去被告人熊某某前期投资到该银行卡上的本金外,共计诈骗所得276616元,并且熊某某将其中的299994元通过网络支付的方式进行了转移。被告人熊某某、吴某某、喻某某具体诈骗对象有:
骗取江西省的李某甲共计13000元。
2.骗取江西省的罗某某共计2000元。
3.骗取江西省的陈某乙共计2400元。
4.骗取江西省的林某某1900元。
5.骗取浙江省的许某某975元。
6.骗取山东省的翟某某3000元。
7.骗取山东省的闫某某4500元。
8.骗取广东省的李某乙33037元。
9.骗取江西省的邓某某15000元。
10.骗取江西省的胡某某4570元。
11.骗取江西省的李某丙4780元。
12.骗取江西省的邹某某4750元。
13.骗取江西省的陈某丙43000元。
14.骗取江西省的李某丁17950元。
15.骗取江西省的李某戊3120元。
16.骗取江西省的魏某某2150元。
17.骗取河南省的李某己17300元。
同时,根据被告人诈骗所使用的银行卡的交易记录证实,诈骗平台关闭的当天,还有诸某某、戴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等人被诈骗,且相继往该账户内充钱未得以提现。
2019年4月16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涟源市荷塘镇023县道童家边附近将被告人熊某某、吴某某、喻某某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报案登记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李某己、陈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吴某某、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吴某某、喻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某、吴某某、喻某某均系主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齐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吴某某、喻某某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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