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91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湖南省溆浦县**镇**村**号,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号,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孙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至11月16日间,被告人熊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先后40次左右将嫖客介绍给卖淫女莫某某、武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4600元左右。此后,被告人孙某某从被告人熊某某处获取了卖淫女武某某的微信,于同年11月23日至12月24日间,采用同样方式,先后40次左右将嫖客介绍给卖淫女莫某某、武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4400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已退缴全部非法获利。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孙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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