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乡**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21989********,彝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街**号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廖某某等13人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上旬,被告人熊某某、张某甲、廖某某、赖某某经预谋后共同开设赌场,先后四次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附近的偏僻位置,通过邀约、接送赌博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押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四名被告人从中谋利。该赌场组织了“职业庄家”坐庄,以高额工资雇佣了马某某、王某甲、张某乙(三人另案处理)在赌场外围望风,雇佣了王某乙、邱某某(二人另案处理)接送赌博人员,安排被告人胡某某在赌场内提供借贷和现金服务,同时赌场内还有杜某某、李某某、张某丙(三人另案处理)作为安保人员和发牌手为赌场提供服务。
2020年9月10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十里店中351号嘉吉饲料有限公司一废弃库房内挡获正在开设赌场的上述人员,挡获参赌人员30人(均已行政处罚),从赌场扣押赌资现金15000元,从被告人胡某某处扣押现金16500元,从李某某处扣押现金10000元;扣押桌子1张、扑克牌40张、对讲机5部、骰子2个,玻璃杯1个,手机12部,面包车2辆。
五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环节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张某甲、廖某某、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借贷等服务,为赌场的经营起到了帮助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构成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成华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张某甲、廖某某、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敏眉
检察官助理 张进驿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熊某某、张某甲、赖某某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878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二十八份,换押证四份,提讯证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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